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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

  1.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集成电路”原产地按四位税则号改变原则认定,即流片地认定为原产地。

    申报时请准备好PO证明材料,以备海关核查。

    具体规定,请认真学习《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海关总署122号令》内容。有问题随时联系。

    建议:“集成电路”无论已封装或未封装,进口报关时原产地以“晶圆流片工厂”所在地为准申报。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