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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14条》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多处调整,整体以“松绑”为主,主要体现在: 1、适度放宽长期破净股估值提升计划等相关要求;2、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排由“必做题”改为“选做题”;3、增加上市公司股价异动处理的灵活性

  1. 竹新社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自11月6日起施行。 主要指数成分股公司应制定并披露市值管理制度,明确预警指标,以及在连续或大幅下跌(20天跌20%,或一年跌50%)时的应对措施。每年业绩说明会上报告执行情况。 持续破净1年的公司应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如市净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还应在每年业绩说明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中国证监会)
    《市值管理14条》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多处调整,整体以“松绑”为主,主要体现在: 1、适度放宽长期破净股估值提升计划等相关要求;2、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排由“必做题”改为“选做题”;3、增加上市公司股价异动处理的灵活性。针对第三点的调整最多,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市场表现明显偏离上市公司价值的,正式版本去掉“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的要求,仅要求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其次,对于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动等情况严重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征求意见稿要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研究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措施,正式版本删除此要求。

    再者,对于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适当放宽。在征求意见稿中,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均为上市公司应有回应方式,正式版本则仅将发布澄清公告作为必备项,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是否进行可由企业自主选择。

    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