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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